上海市个体网络借贷(P2P)平台信息披露指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市个体网络借贷(P2P)平台企业(以下简称“网贷企业”)经营行为,促进上海网贷行业依法合规经营、持续健康发展,切实保障投资者利益,上海市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上海金融信息行业协会根据《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等有关规定,在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指导下,经征求会员单位意见,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网贷企业应根据本指引规定向投资人及其他利益相关方进行信息披露。
第三条 鼓励网贷企业在遵循本指引的基础上,向社会公众公开披露涉及本企业的更多信息。
第四条 网贷企业应当遵循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可比性的原则披露信息。
第五条 网贷企业的信息披露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国家会计制度和其他相关规定。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主要内容
第六条 网贷企业应当对外披露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主体信息:主要包括基本情况、奖惩情况、主要股东情况、法人治理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以及员工情况。
(二)产品信息:主要包括主要产品(服务)种类、各类产品(服务)基本情况。
(三)业务信息:主要包括交易发生情况、交易余额情况、逾期交易情况。
(四)财务信息:主要包括会计报表、审计报告。
(五)其它信息:主要包括客户资金清结算(存、托管)情况、合作机构情况、信用评级情况(如有)、客户损失代偿备付金相关情况(如有)。
第七条 网贷企业按照本指引披露的主体信息,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基本情况:成立时间、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场所、分支机构、联系方式;营业执照、有关业务许可证等涉及企业经营资质的证照;近3年获得政府部门、行业组织等表彰、奖励情况,及近3年受到有关政府部门处理、处罚情况等。
(二)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至少应披露持股5%以上的股东,以及公司实际控制人(企业或个人)基本情况。
(三)法人治理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健全及运作情况;以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从业经历、专业背景情况(包括是否受过有关行政、刑事处罚,有无不良信用记录)。
(四)员工情况:员工人数及年龄、学历结构;风险控制及IT团队建设情况。
第八条 网贷企业按照本指引披露的产品信息,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主要产品(服务)种类情况;
(二)各类产品(服务)基本情况:每类产品(服务)基本交易结构,对应基础资产来源等情况;基本业务环节,各环节涉及相关主体情况;投资人收益、风险情况;产品期限情况;平台收费方式、标准,主要风险控制措施等。
第九条 网贷企业按照本指引披露的业务信息,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交易发生情况:至少于每月10日前,披露截至上月末主要产品(服务)历史累计成交量、当年累计成交量。
(二)交易余额情况:至少于每月10日前,披露截至上月末主要产品(服务)尚未结清交易余额。
(三)交易集中度情况:至少于每季度后30日内,披露截至上季度末平台单一最大融资人融资余额、占比情况,及平台前十大融资人合计融资余额、占比情况。
(四)交易逾期情况:至少于每季度后30日内,披露截至上季度末主要产品90天以上逾期金额、90天以上逾期率、90天以上累计逾期率(具体指标口径见附件)。
(五)平台客户情况:至少于每季度后30日内,披露截至上季度末平台注册客户数,以及尚有未结清交易的借款人数、投资人数。
第十条 网贷企业按照本指引披露的财务信息,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上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报告(应于每年4月底前披露)。
第十一条 网贷企业按照本指引披露的其它信息,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客户资金清结算(存、托管)情况:客户资金清结算(存、托管)机构,资金冻结、划转流程环节、到账时间等。
(二)合作机构情况:为平台投资人提供相关交易资产,或提供担保、保险等服务的保险公司、小贷公司、担保公司,以及关联交易方等机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其经营历史、是否具备有关业务资质、牌照,资本实力,行业影响力等。
(三)信息系统情况:平台信息系统的开发建设、升级维护、信息安全情况,数据存储、备份情况,以及外部专业认证、安全等级评定情况等。
(四)信用评级情况(如有):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独立第三方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主体信用等级。
(五)客户损失代偿备付金相关情况(如有):至少于每月10日前,披露(更新)备付金计提、偿付规则,截至上月末累计计提金额、累计支出金额、备付金余额、对应承担损失代偿责任的投资余额,以及资金托管银行、账号等;应同时公示托管银行对账单或托管报告。
第十二条 网贷企业应当在网站上设置“信息披露”专栏披露上述信息。
第十三条 除本指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另有规定外,前述各类信息应在发生(变动)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披露(更新);发生可能严重危及公司正常经营、偿付能力和资信水平,或严重影响投资人决策的重大事项的,相关信息应在5个工作日内披露(更新)。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与保障
第十四条 网贷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完善信息披露流程,设置专门机构或人员负责本企业的披露工作,按本指引要求,真实、准确、及时的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网贷企业应当接受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年度经营情况的财务审计并披露审计报告,同时应积极和律师事务所、信用评级机构等其他第三方专业机构建立业务合作,开展其他业务审计、IT审计等,确保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第十六条 网贷企业应对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性负责,确保公开披露信息的内容无虚假、无严重误导、无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上海市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上海金融信息行业协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行业自律规则,直接或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对所属网贷企业会员的信息披露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并将会员企业执行本指引的情况与会员准入、会员资格维持等挂钩。
第十八条 上海市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上海金融信息行业协会搭建行业信息共享、查询平台,汇集所属会员企业相关信息,为投资者和借款人提供网贷企业相关信息查询服务,并对网贷企业信息披露过程中执行本指引的情况进行动态监督和再披露。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指引未涉及、但不披露可能导致投资者对平台经营管理和风险状况产生错误判断的相关信息,网贷企业应当将其视为重大信息及时予以披露。
第二十条 本指引相关内容如与今后国家及本市有关部门出台的监管规定不一致的,以相关监管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指引由上海市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上海金融信息行业协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市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上海金融信息行业协会
2015年8月7日
附件:上海市个体网络借贷(P2P)平台信息披露指引规范表 | |||
披露事项(权重) | 披露内容(权重) (包括但不限于) | 披露要求(口径) | 披露方式、时间 |
主体信息(20%) | 基本情况(5%) | 成立时间、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场所、分支机构、联系方式;营业执照、有关业务许可证等涉及企业经营资质的证照;近3年获得政府部门、行业组织等表彰、奖励情况,及近3年受到有关政府部门处理、处罚情况等 | 在网站设置“信息披露”专栏披露;一般应在发生(变动)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披露(更新),重大事项应在5个工作日内披露(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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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5%) | 至少应披露持股5%以上的股东,以及公司实际控制人(企业或个人)的基本情况 | ||
法人治理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5%) | 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健全及运作情况;以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从业经历、专业背景情况(包括是否受过有关行政、刑事处罚,有无不良信用记录) | ||
员工情况(5%) | 员工人数及年龄、学历结构;风险控制及IT团队建设情况 | ||
产品信息(10%) | 主要产品(服务)种类(5%) | 主要产品(服务)种类 | |
各类产品(服务)基本情况(5%) | 每类产品(服务)基本交易结构,对应基础资产来源等情况;基本业务环节,各环节涉及相关主体情况;投资人收益、风险情况;产品期限情况;平台收费方式、标准,主要风险控制措施等 | ||
业务信息(40%) | 交易发生情况(10%) | 主要产品(服务)历史累计成交量、当年累计成交量。 | 在网站设置“信息披露”专栏披露;至少于每月10日前披露截至上月末情况 |
交易余额情况(10%) | 主要产品(服务)尚未结清交易余额(按投资人本金计算,不含利息;应扣除已由第三方或平台自身代偿的交易金额) | ||
交易集中度情况(5%) | 平台单一最大融资人融资余额、占比情况,及平台前十大融资人合计融资余额、占比情况 | 在网站设置“信息披露”专栏披露;至少于每季度后30日内披露截至上季度末情况 | |
交易逾期情况(10%) | 主要产品90天以上逾期金额、90天以上逾期率、90天以上累计逾期率。(1)90天以上逾期金额,为逾期90天以上(含)的交易余额,(2)90天以上逾期率,为90天以上逾期金额除以交易余额。(3)90天以上累计逾期率,为90天以上逾期金额除以该类产品历史累计成交金额。(4)以上分子、分母均按投资人本金计算,不含利息,同时可以扣除已由第三方或平台自身代偿的交易金额。(5)分期还款交易,首次未按时还款已逾90天(含),全部未偿还本金均应计入90天以上逾期金额 | ||
平台客户情况(5%) | 平台注册客户数,以及尚有未结清交易的借款人数、投资人数 | ||
财务信息(10%) | 财务报告(10%) | 上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报告 | 在网站设置“信息披露”专栏;每年4月底前披露上年情况 |
其他信息(20%) | 客户资金清结算(存、托管)情况(5%) | 客户资金清结算(存、托管)机构,资金冻结、划转流程环节、到账时间等 | 在网站设置“信息披露”专栏披露;一般应在发生(变动)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披露(更新),重大事项应在5个工作日内披露(更新) |
信息系统情况(5%) | 平台信息系统的开发建设、升级维护、信息安全情况,数据存储、备份情况,以及外部专业认证、安全等级评定情况等 | ||
合作机构情况(5%) | 为平台投资人提供相关交易资产,或提供担保、保险等服务的保险公司、小贷公司、担保公司等机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经营历史、是否具备有关业务资质、牌照,资本实力,行业影响力等 | ||
信用评级情况(如有)(与后项共占权重 5%) | 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独立第三方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主体信用等级 | ||
客户损失代偿备付金相关情况(如有)(与前项共占权重5%) | 至少于每月10日前,披露(更新)备付金计提、偿付规则,截至上月末累计计提金额、累计支出金额、备付金余额、对应承担损失代偿责任的投资余额,以及资金托管银行、账号等;应同时公示托管银行对账单或银行托管报告 | 在网站设置“信息披露”专栏披露;至少于每月10日前披露截至上月末情况 |